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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教体局关于组织学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问答》的 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30  浏览:3157次


附: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问答

1.问:习近平总书记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指示精神是什么?

答: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第160期《文摘》上作出重要指示“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2.问: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多长时间?

答: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自2018年初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3.问:开展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义是什么?

答: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4.问:什么是“扫黑除恶”

答:“扫黑除恶”一词来源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8年1月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对比过去,这次“扫黑”比“打黑”更加全面深入,是由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扫黑除恶”、“打黑除恶”一字之差,意味着在广度、深度、力度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彰显了党中央除恶务尽,坚决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决心和信心。

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过去“打黑”打得多,防得少。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这次共同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部门,增加到了30多个,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果断出击。

5.问: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是什么

答:习总书记指出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

6.问:扫黑除恶要做到哪两个“结合”?

答:中央要求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与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7.问: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答:习总书记指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8.问:郭声琨同志指出,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时要做到“两个一律”,什么是“两个一律”?

答: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9.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和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是什么

答:7类典型案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

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

10.问: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11.问:候选人联审机制是什么意思?

答:在村“两委”换届中,组织部门协调政法、纪检、信访等21个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把关,把黑恶势力挡在门外。

12.问:村“两委”换届建立“负面清单”是什么意思?

答:意思是具有10种负面行为的人员不能进村“两委”班子:

①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

②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村霸”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

③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④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

⑤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

⑥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⑦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⑧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⑨原村(社区)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⑩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13.问: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上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督导检查,协调督办重点案件。有关部门要依纪依法慎重处理对扫黑除恶工作干警的举报,防止黑恶势力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14.问:中央关于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要坚持打早打小,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确保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

15.问:当前涉黑涉恶犯罪的新动向是什么?

答:当前黑恶势力仍在一些地方、行业、领域滋生蔓延,并呈现出新动向。一是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二是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三是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16.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17.问: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全国扫黑办主任会议提出需着力破解“十个问题”:

答:一是针对有些地方站位不高的问题,要深化思想认识,强化使命担当。

二是针对有些地方部署形式化的问题,要深化斗争部署,增强斗争实效。

三是针对有些地方发动群众不充分的问题,要深化宣传发动,充分调动和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是针对有些地方线索核查质效不高的问题,要深化核查机制手段创新,推进专项斗争持续深入发展。

五是针对有些地方重点案件查处不力的问题,要深化斗争策略运用,攻克一批涉黑涉恶大要案。

六是针对有些地方执法思想不一致的问题,要深化法律政策适用,提升法治保障水平。

七是针对有些地方黑恶势力“保护伞”打击难的问题,要深化“打伞”机制的完善落实,真正做到深挖彻查。

八是针对有些地方存在打击“盲区”的问题,要深化综合治理,促进专项斗争均衡发展。要全面排查整治盲区。

九是针对有些地方扫黑办作用发挥不到位的问题,要深化各级扫黑办建设,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十是针对有些地方开展督导不力的问题,要深化严督实导,倒逼专项斗争举措落地见效。

18.问: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门出台的配套司法文件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实施意见》。

19.问:中央督导组的督导工作的“六个围绕、六个重点”是什么?

答:一是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重要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二是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三是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四是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五是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六是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20.问:涉恶类犯罪都包括哪些?

答: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开设赌场罪。

21.问:什么是犯罪集团?

答: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22.问什么是一案三查?

答:即查办黑恶势力,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力求同时展开,同步进行。

23.问: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三长负责制”是什么?

答:省、市、县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线索核查第一责任人,分管刑侦工作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刑侦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线索核查工作。对每条线索必须做出有无涉黑涉恶犯罪嫌疑的结论,由负责核查的公安机关的局长、分管刑侦副局长、刑侦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上报。

24.问: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答:这次全国统一集中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对象,主要集中在以下10个方面: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作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山东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中又加上1条:

11、在海(水)域养殖、作业生产过程中阻扰开发、非法占海(水)、敲诈勒索、非法捕捞谋取利益等黑恶势力。

25.问:什么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6.问: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报案?

答: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7.问: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28.问: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如何举报?

答:人民群众举报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一)向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110或88483210

(二)向纪委监委举报。

电话:88405215

网站:莱西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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